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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司法適用的問題研究

【摘要】在電子信息技術不斷發展的時代,社會生產生活被電子數據所包圍,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已經成為適應時代發展的必然性選擇。電子證據自身特點導致其在司法適用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對此,需要完善電子證據鑒定、鑒別機制,構建完善的電子證據取證流程,厘清電子證據適用范圍,完善電子證據舉證規則,提升電子證據的證明力。

【關鍵詞】互聯網 司法 電子證據 有效性 【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識碼】A

人類進入網絡社會后,互聯網的應用場景不斷拓展,如今現實社會的虛擬化進程已進入較為發達的階段,網絡對社會的影響已延伸到各個領域。在司法實踐中,將電子證據納入采信范圍具有一定的現實必要性。目前,我國三大訴訟法都已明確將電子證據納入證據種類之中。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電子證據的規定相對簡單,且明確將音頻、自己錄制的證據等排除在合法證據范疇之外,從而使得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存在一定的壁壘。從進一步提升司法效率的角度考慮,強化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頗為緊迫,需要精準剖析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壁壘,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存在特殊性、不穩定性

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能夠證明真實情況的材料。電子證據與傳統的實物型證據相比存在著一定的虛擬化特征。隨著數字技術的全面發展,電子證據的地位逐漸被我國法律體系所接納。盡管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能有效解決各種矛盾糾紛,但由于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存在特殊性、不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司法適用。

電子證據是指依然存儲于計算機以及相應設備中的二進制數據,這些數據的具體內涵必須借助外顯儀器讀取。其數字化特征賦予其便于追蹤、可重復利用等優勢。然而,數字化特征也導致其在司法適用中有著區別于其他類型證據的特殊性,因此,電子證據的取證與認定也需遵循區別于其他類型證據的特殊規則。電子證據的不穩定性與其數字化特征存在直接關聯。由于電子證據的實質是電子數據,電子數據的生成相對復雜,表現形式也多種多樣。盡管現行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地位,但并未統一其認證規則,這就導致性質類似但基于不同技術形成的電子數據所具備的證據效力不完全相同。比如,對于基于host編輯的電子證據由于存在容易被人為更改等問題,法官對此類證據的采信往往較為慎重,但原始數據證據則容易被認可。然而在實踐中,原始數據并非始終存在,由于網絡數據傳輸中斷、存儲介質丟失等方面的原因,原始數據類型的證據可能難以保存。

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存在的壁壘

其一,電子證據的采信率偏低。一方面,電子證據的采納容易受到法官的主觀排斥。盡管現行法律賦予了電子證據相應的法律地位,但電子證據的實質是數據,并且這些數據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進行修改。由于這一層因素,許多法官容易傾向認為電子證據不可靠,電子證據自然也就難以被采信。另一方面,電子證據采信原則的缺失也降低了電子證據的采信率。這是由于在互聯網社會中,電子證據的生成往往與網絡平臺存在著直接關聯,網絡平臺所產生的數據并不具備法律效益,必須要在司法機關的認證之后才能具備相應的法律效益,但由于技術缺陷、平臺職能落實不到位等因素,電子證據存在被篡改等風險。為防止電子證據受到污染,其采信原則實際上與傳統的自由心證采信原則相違背,這就導致電子證據的可信度在司法實踐中被削弱,采信率也就隨之下降。

其二,電子證據的采集與取證對技術要求相對較高。電子證據是電子技術的產物,然而,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也帶動了電子證據的迅速發展,不斷擴充電子證據的類型。電子證據的取得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能力,這就導致電子證據的采集與取證對專業技術的要求較高,與不斷更新迭代的電子信息技術之間產生了沖突。一方面,電子信息技術的更新速度一般要超過司法工作者的專業技術水平。電子信息技術日新月異,面對各種新型電子證據,司法工作者的技術能力往往難以滿足其司法適用要求。另一方面,與技術的快速發展不同,盡管電子證據的取證、認證技術能夠與技術創新保持同步,但在法律邏輯上,電子證據的使用無法保持與技術更新完全同步。這是由于電子證據的使用并不是簡單地以技術為主導,還必須要滿足對應的法律規則,法律的修訂是嚴謹且嚴肅的,往往需經過長期的觀察與商討,這就導致電子證據的使用制度更新也無法與司法實踐相匹配。

其三,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偏低阻礙了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廣泛應用。在司法實踐中,有效的證據必須是以合法程序獲得的,否則將被視為非法證據。獲取證據的法定程序涉及到證據的搜集、提供等多個環節,目前,我國三大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的排除標準,其中對電子證據合法性影響極大的內容為侵犯公民因素、商業機密、國家機密的證據要予以排除。從電子證據的生成方式來看,電子證據往往是個人網絡生活所產生的數據,電子數據的歸屬權歸個人,而源數據的構成往往包含多方面要素。在取證過程中,司法人員難以對僅與案情相關聯的證據取證,往往需要對整個數據鏈條進行系統分析,這就使得侵犯公民隱私往往難以避免。從網絡平臺的角度來看,數據的流動、使用等均與企業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數據外泄對平臺運行的影響不言而喻,這也為平臺機構拒絕配合電子證據的調查取證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據。尤其是在涉及邏輯算法等電子數據的司法實踐中,網絡平臺可能不會配合司法活動。即使獲得了電子證據,法官也會判斷為不合法證據。此外,電子證據的關聯性也與其合法性存在著緊密聯系。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屬于所需要證明的事實之間是否存在邏輯上的關聯,電子證據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我國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電子證據的關聯規則,這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電子證據的合法性。

破除電子證據司法適用障礙之要點

隨著互聯網覆蓋面的逐步提升,社會的虛擬化、電子化發展趨勢愈發明顯,電子數據將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電子證據的有效使用將大幅度提升司法實踐效率,促進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也是“互聯網+”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當下,破除電子證據司法適用的障礙,要應著力強化創新力度,完善法律制度體系,提升電子證據可信度。

第一,完善電子證據鑒定、鑒別機制,鞏固電子證據司法適用基礎。鑒定、鑒別是電子證據獲取的關鍵一步,也是影響其可信度的核心內容,有效的鑒定、鑒別能夠為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奠定堅實的基礎??偨Y電子證據取證的司法實踐,應從如下方面入手完善電子證據鑒定、鑒別機制:一方面,要統籌各方資源,持續升級電子證據鑒別、鑒定技術。迭代速度過快是影響電子證據司法適用的關鍵性技術原因。為滿足電子證據的鑒別、鑒定需求,必須要在技術迭代方面有所突破,但囿于法律嚴謹性與技術創新的迅速性之間存在著矛盾,為滿足司法實踐需求,應凝聚技術力量,促進電子證據鑒別、鑒定技術的同步升級。具體而言,應結合電子信息技術發展實際情況,組建以司法機關為主導,包括高校、研究機構、企業等在內的電子證據鑒定、鑒別機構,及時對最新出現的電子證據進行鑒定、鑒別,以促進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比如,可加強區塊鏈技術在電子證據鑒定中的應用,以免電子證據因為容易被篡改而受到質疑。另一方面,應進一步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電子證據的鑒別、鑒定始終要以司法機關為主導,其他社會力量只能起到輔助作用。面對技術的迅猛發展,司法工作者必須要具備基本的專業素養,否則電子證據的鑒定、鑒別難以被司法機關認可。比如,基層法院應向法官做好電子證據技術教育工作,提升法官對電子證據的認可度,讓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放心使用電子證據,提升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

第二,構建完善的電子證據取證流程。電子證據對于取證規范性的要求較高,不規范的取證會導致其可信度與證明力下降。長期以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電子證據取證流程并未給予明確規定,當下必須要完善電子證據的取證流程主要有兩項:一方面,在取證前應對電子證據的取證范圍進行論證,分析潛在風險,強化技術手段應用,盡量只提取與案情相關的電子證據。另一方面,要明確電子證據的取證環節、技術手段與流程,有效提升電子證據的證明力。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一樣,也需要經過取證準備、勘察等多個環節,同時電子證據取證需要使用特定的技術。結合電子證據的實際使用需求,制定完善的取證流程,并加強對取證技術手段的審查與規制,確保取證合法性。

第三,厘清電子證據適用范圍,明確非法電子證據排除標準。由于技術發展的不確定性,電子證據的使用面臨著客觀上的不合理性,容易侵犯部分群體的合法權益。然而,伴隨著違法犯罪電子化進程的逐步加快,強化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具有一定的社會必要性。個人權益與社會公益究竟該如何抉擇,已成為當前階段電子證據司法適用必須要思考的重要問題。目前,學術界、司法部門傾向通過限制電子證據適用范圍的方式來限定電子證據的使用,平衡現實矛盾。當下應結合電子技術的實際特點、應用后果、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等因素來確定電子證據的適用范圍。比如,應允許司法機關通過搜集人臉識別信息獲得的電子證據應用于打擊黑惡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之中,但在民事訴訟中則嚴禁適用此種證據類型。其次,非法證據的排除也是電子證據司法適用的重要環節?,F行法律法規有關電子證據的排除標準不完善,只將幾種明確不合法的電子證據排除在外,在司法實踐中模棱兩可的證據依然普遍存在。為此,應明確電子證據的詳細排除標準,對證據的真偽進行系統審查。

第四,完善電子證據舉證規則。電子證據可以以網絡數據、移動設備存儲信息等多種方式存在,在司法適用中存在著明顯的不穩定性,且難以得到司法人員的認可,證明力較弱。為進一步提升電子證據的證據力度,應從舉證規則入手,采取多元化手段,確保電子證據對案情的真實反饋。比如,在出示電子證據時應將源數據交由司法機關進行審查,確保源數據不是人工剪輯、篡改、合成的。此外,對于確實在專業技術、證據表達方面存在不足的電子證據,應允許采用特定的舉證方式。比如,經法庭允許后可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到廳進行輔助。此外,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民眾及司法工作者對電子證據的認同感不高,加之大多數人并不具備充分的電子信息專業背景,電子證據的舉證應強化衍生證據的使用,以提升電子證據與案情的關聯性。

網絡信息技術應用場景的不斷延展賦予了電子信息技術更為充分的社會空間生存空間,電子信息技術在社會生產、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也將越來越大,伴隨著數字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數字痕跡為客觀世界的反饋提供了一條新的路徑,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的應用必將大幅度提升。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型法定證據類型,也存在著多方面的缺陷,加之技術更新迭代的影響,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存在多方面的壁壘。但不可否認,電子證據的應用為尋找案情真相提供了新的路徑,促進電子證據的司法適用是新時代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作者為榆林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鄧矜婷、周祥軍:《電子存證證據真實性的審查認定》,《法律適用》,2021年第2期。

②張澤濤:《論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虛置——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銜接的程序風險透視》,《政法論壇》,2019年第5期。

③陳曉麒、謝凱、王吉偉:《毒品犯罪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與審查路徑——兼論客觀性證據模型之構建》,《人民檢察》,2020年第17期。

責編/鄧楚韻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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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一丹]
標簽: 互聯網   司法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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