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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倉經驗”法治價值的探究與啟示

1955年12月,毛澤東同志對當時在浙江省平湖縣新倉供銷社與農業生產合作社簽訂購銷結合合同的經驗做法作出批示肯定,指出“供銷合作社和農業生產合作社訂立結合合同一事,應當普遍推行。”上世紀五十年代,“新倉經驗”因毛主席的批示在全國產生強烈反響,成為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的一面旗幟,對我國合作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新倉經驗”是浙江的傳家寶,從社會治理和民事法律關系出發,探究其在基層治理中所蘊含的法治新價值、新作用,為拓寬“新倉經驗”研究路徑,推進新時代基層治理和法治保障提供參考。

一、充分肯定“新倉經驗”探索的歷史性貢獻

“新倉經驗”的誕生是基層的實踐、發展的創新、時代的需要。60多年來,無論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還是改革開放后三農工作的發展變化。以批示為動力,平湖新倉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發展毛主席批示的深刻內涵。

“新倉經驗”產生于社會主義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和社會主義制度建立初期。1952年,平湖新倉供銷合作社與農業生產合作社簽訂了第一份結合合同,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有效解決了因農業產銷缺乏計劃導致農產品滯銷的問題。結合合同是供銷社供應農民生產資料,農民將國家需要的工業原料和出口物資賣給國家,使工農業產品通過供銷社這個紐帶直接交流。雙方以訂立合同的形式開展合作生產,打通了生產資料和農副產品銷售之間的信息壁壘和流通障礙,是基層法治實踐的探索和萌芽。1954年11月,浙江省供銷社派出張德喜等三位同志組成工作組,到平湖縣開展結合合同的試點工作。在工作組的幫助下,新倉鄉成為全縣第一個簽訂生產、供銷結合合同的鄉。相關經驗材料被毛澤東同志肯定,并寫了編者按,向全國推薦。“新倉經驗”的產生和推廣,對調動當時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穩定農業生產和社會流通具有積極意義,作出了歷史性的重大貢獻。

習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間,十分重視“新倉經驗”在新時期的新發展新創造,親自點題、親自破題推進“三位一體”改革。2006年初,在全省農村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同志提出了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的宏偉構想。這一偉大構想,正是對農村“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重大完善和創新。“三位一體”改革舉的是“新倉經驗”這面農村合作經濟的大旗,為的是促進農民收入持續普遍較快增長,改的是長期以來束縛農業農村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是促進“三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革命。

2008年,平湖市率先在全省建立市鎮村三級農合聯,全面推進生產服務、供銷服務、信用服務“三位一體”改革。“合作求發展,聯合興三農”作為繼承與發展“新倉經驗”的精髓,通過深化“三位一體”改革,著眼更好為農服務,穩步規范農合聯組織體系,不斷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已經成為平湖市乃至嘉興市、浙江省新時期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的路徑選擇,為各地所借鑒。

二、深入理解“新倉經驗”實踐的內生性價值

“新倉經驗”的有關做法,不僅有農業生產與供銷合作上的典型經驗,也有市場經濟、金融(信用)領域的具體實踐,還有社會治理、法律制度層面的內生價值。

1.“新倉經驗”的實踐有效強化了守信踐諾的契約意識。合同關系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當事人之間自愿訂立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新倉經驗”通過簽訂結合合同,使得農民與供銷社的關系緊密結合起來,有了合同保障,農民一方消除了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強農業生產,供銷社一方也可以有序采購相關農資,保障了供銷社商品供應,讓雙方都受益、得到了大家的贊同,這也是60多年前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初期相關民事法律關系保護的縮影,其中所確立的自愿、誠實信用等原則,是民法典守信踐諾契約精神的重要體現,有利于營造穩定、公平、有序的交易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價值。

2.“新倉經驗”的實踐有序穩定了工農業生產的法治導向。法治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保障作用。“新倉經驗”通過簽訂結合合同,將供應生產資料和銷售農副產品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強了工農業產品的交流,推動了供銷社和農業生產合作社、互助組的鞏固和發展,增加了農民的收入,增強了供銷社經營的計劃性。同時,結合合同也發揮了對農業生產的導向作用,把分散的小農經濟逐步納入國家計劃的軌道,有效避免了生產的盲目性帶來的谷賤傷農等問題。

3.“新倉經驗”的實踐有力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業穩則天下穩,農民安則天下安。在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業生產靠天吃飯問題還比較普遍,小農生產的無序性與合作經營的計劃性形成了鮮明對比。農業生產所需的物資大部分被訂入了合同,供銷社在制定工作計劃時更符合實際,提高了農業生產防風險能力。比如1953年夏,平湖發生旱災,兩個多月不下雨,幸虧新倉合作社與供銷社簽訂了結合合同,買到了一臺抽水機,抽水抗旱效果很好,及時避免了旱災影響,農民利益得到了有力維護。

4.“新倉經驗”的實踐 有為 保障了生產流通的社會秩序。以規范的合同形式抓農業生產,發生情勢變更,也能及時變化,有效保障生產供給和流通。比如1953年底,平湖市場上豬肉供應緊張,私商抬價,影響市場物價,新倉供銷社與秦沙村農業生產合作社商量,將該社的七頭豬比合同約定日期提前出售,對穩定市場價格起到了立竿見影效果。1954年6月起,新倉全鄉先后成立了信用合作社,陸續參與了結合合同的簽訂,所以后來的結合合同又稱為“三角合同”。按照合同,農民把所需的生產、生活資料向供銷社購買,資金存入信用社,需要時支取,再生產或遇困難時向信用社借貸,手續便捷、成本低,讓擴大再生產有了充分保障,形成了多方參與、風險共擔、合作共贏的“共同體”。

三、科學把握新時代“新倉經驗”發展的制度性啟示

經過60多年發展,“新倉經驗”歷久彌新,既是農業生產合作的典型經驗,也是基層治理的法治經驗。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新倉經驗”,從基層治理和法治視域層面看,對新時代建設更高質量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具有重要意義,對聚焦省十五次黨代會“兩個先行”和嘉興市委“兩個率先”目標具有現實作用,值得探究啟示。

一是注重保護平等合作,推進更大范圍的共享發展。學習“新倉經驗”,很重要一點就是供銷社、信用社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起了一種平等互利的合作關系。在建國初期,通過訂立結合合同,雙方或三方當事人形成了基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樸素的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各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違反,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為農、扶農、支農的歷史背景下推進產供銷一體化合作,合同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得到充分體現,重合同、守信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農民利益,也讓其他各方受益。有了平等合作、共享發展的理念,對于依法解決發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以及由此導致的各種社會矛盾,推動互利共贏、共同發展有著重要的實踐價值。

二是注重堅持人民至上,加快法治引領的共同富裕。“新倉經驗”的產生,深入踐行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依法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新倉經驗”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結合”和“服務”是新倉供銷社、信用社堅守結合合同所蘊含的精神實質。抓牢為農服務這個根本,主動問需于民,才能做到生產有計劃、保障有依靠、服務不缺位。在當前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實踐中,只有堅持用法治為人民當家做主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讓廣大群眾切身感受到立法民主、執法公平、司法公正,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才能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朝著建設高質量發展共同富裕示范區的道路穩步前進。

三是注重降低交易費用,增強市場主體的創新動能。“新倉經驗”包容了一個重要的產權經濟學和法經濟學內涵:就是生產合作、供銷合作與信用合作,每一種合作本身的交易都會產生一定的交易費用,而“新倉經驗”把三大合作捏合在一起,在訂立一個結合合同時,這就意味著把三種合作的交易成本簡化為一種交易的實際成本支出,大大節約了交易費用。這也是制度經濟學“科斯定理”與法律價值相結合的產物,不僅拓寬了法律制度的研究領域,而且對現代產權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有更深刻地揭示。這對當前我們積極應對外部環境變化,更好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以創新增強發展動力,開拓發展新空間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啟示。

四是注重基層治理效能,夯實市域現代化先行支撐。“新倉經驗”孕育著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在農村互助合作化運動背景下,通過合作社、互助會以及訂立結合合同等方式,讓傳統中國社會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轉變為組織起來的合作化規?;a方式,這樣的轉變,既是堅持黨的領導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制度創新,又用法治的方式,以結合合同形式加以明確,通過法律的規范、制度的約束,提高了農業生產力,更穩定了農民的經濟收入,減少了矛盾糾紛,對維護當時農村社會穩定起到了決定性作用。這是法治在農村社會的具體實踐,是基層治理的創新舉措,為新時代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了參考借鑒,也為對標“兩個先行”、奮進“兩個率先”帶來了法治指引。

(作者:平湖市司法局 ,徐立)

[責任編輯:周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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