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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協商民主為什么真?

——以標準、條件和效能為視角的分析

“真協商”是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本質特點,“真”主要表現為: 協商主體多元化、協商領域和內容廣泛化、協商過程深度化、協商工作常態化制度化,以及協商結果落地化。從中國共產黨建黨百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多年的歷史和實踐看,推動實現“真協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根本保證,堅持以人民群眾為重點是關鍵所在,堅持協商為民、協商于民是基本原則,協商工作嵌入黨的領導和國家治理的整個體系和全部過程則是不竭動力。“真協商”對于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而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對協商民主和民主政治的貢獻具有世界意義。

一、引言

協商民主并非中國獨有。協商是民主的最原始、最基礎、最普通的要素,民主的任何形式和內容都可在其身上找到最初的根源。中國五千年的文明底蘊,一百多年的現代民主實踐探索,賦予了協商民主新的內涵、新的形式和新的功能,形成了中國式協商民主。研究發現,中國的協商民主之所以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不僅是因為其歷史淵源和理論基礎與西方協商民主截然不同,而且是因為它是“真協商”;中國的協商民主之所以能夠在國家治理實踐中彰顯獨特優勢,也是因為它是“真協商”。為什么說中國的協商民主是“真協商”?推動實現“真協商”需要什么條件?“真協商”帶來哪些益處?回答這些問題是本文的研究旨趣所在。

二、“真協商”的衡量標準

綜合習近平總書記的有關論述以及學界既有理論研究成果看,衡量“真協商”的標準大致包括以下五個。

(一) 協商主體多元化

開展“真協商”的首要前提是協商主體真正具有代表性與合法性,而實現協商主體多元化是確保真正的利益攸關者以及議題的真正關心者參與到協商活動中來的必要條件。沒有多元利益主體的參與,即意味著協商的人員準備不足和社會基礎薄弱,協商中所形成的最大公約數的代表性以及協商所達成共識的合法性、合理性均將受到質疑,甚至可能無法啟動協商。中國的協商民主,總體上實現了協商主體多元化。

(二) 協商領域和內容廣泛化

協商內容關乎人民群眾等各類主體需要解決的問題是開展“真協商”的必然要求。協商領域和內容的廣泛化,解決了協商議題供給側的充分性問題,確保能夠滿足不同主體的協商訴求??蓮膬蓚€維度理解: 一是協商領域“全方位”, 不是局限于在某個領域、某個方面開展協商,更不能設置禁臠或者壁壘,而要將協商貫穿黨、國家、社會及民眾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 二是協商內容“全方位”,不是局限于就某個問題或者某些問題開展協商,尤其是不能就無關痛癢的細枝末節問題開展協商,協商內容既包括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也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通過各類渠道和不同方式就廣泛問題開展協商。

(三) 協商過程深度化

協商過程深度化是避免形式主義和走過場的有效辦法,被認為是衡量“真協商”不可或缺的指標。要點有三:首先,民主協商深度嵌入工作流程;其次,參與者要最大限度超越自身利益,在事實和理性的基礎上開誠布公地對話;最后,協商要直視分歧、切中要害,努力從差異中找到最大公約數。中國在踐行協商過程深度化原則方面做了很多探索。

(四) 協商工作常態化和制度化

協商工作常態化是協商穩定性的基本表現,協商工作制度化是保證協商穩定性的有效安排,而穩定性和可持續性既是“真協商”的要求,也是“真協商”的表現,因此,協商工作常態化和制度化通常被視作衡量“真協商”的關鍵指標??蓮膬蓚€維度理解:一是作為協商組織者的黨政機關和權力部門要使協商成為一種重要的工作和決策方式;二是作為協商參與者的人民群眾,要依法有序參加相關協商活動。民主協商成為一種習慣,應該是“真協商”的最高境界。

(五) 協商結果落地化

協商有效是“真協商”的核心要求,協商成果是否得到運用是評價協商有效性的直觀指標,協商結果落地化堪稱衡量“真協商”的最高標尺。協商成果落地,可以使協商參與主體獲得正向激勵,可以實現決策和工作更加順乎民意、合乎實際的預期目標,可以推動協商工作本身實現良性的可持續發展;相反,如果合法合理協商成果被棄之不用,不但會造成巨大的協商成本浪費,而且會削弱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的積極性,從而阻滯協商民主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中國強調對協商成果要做好吸納、落實和反饋三個層面的工作。

三、“真協商”的實現條件

“真協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真實性,源于中國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真實性。然而,能否實現“真協商”還取決于系列具體條件。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推動實現“真協商”的根本保證

中國共產黨的性質決定了其是推動實現“真協商”的“真力量”。協商民主從根本上講是各類利益主體通過理性對話就利益分配方案達成最大程度的共識。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中國共產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因而應該也能夠在協商中始終堅持為國家計、為最廣大人民群眾言,居中協調不同參與者之間的具體利益矛盾。

中國共產黨在長期實踐中掌握了推動實現“真協商”的“真本領”。中國共產黨不但始終主張一切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一切工作安排和部署都應該為人民利益而制定和實施,而且始終主張應該尊重人民首創精神,弘揚拜人民為師的傳統,廣泛聽取人民內部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使人民群眾的意愿體現到黨和政府的決策和政策之中,把各方面提出的真知灼見都運用于治國理政,使協商民主成為其領導的重要方式。

中國共產黨不斷完善協商民主工作制度體系,為推動實現“真協商”提供“真保障”。中國共產黨重視協商民主工作制度建設,以使民主協商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尤其是進入新時代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立起一個比較完備的協商民主工作制度體系。

中國共產黨扎實開展政黨協商,率先垂范為推動實現“真協商”提供“真支持”。中國共產黨遵照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政黨協商具體工作制度的安排,自覺擔負起作為執政黨應該承擔的首要責任,與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開展常態化制度化政治協商。

(二) 以人民群眾為重點是推動實現“真協商”的關鍵

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點,這是中國協商民主的顯著特征。這一主張強調的是,要將人民立場、人民觀念貫穿于協商民主的全過程,始終堅持協商為民和協商于民。其中,協商為民,指的是在協商中要堅決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什么利益集團、權勢團體或者特權階層的利益。協商于民則有三層含義:以人民群眾為協商的重要主體,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為協商重點,認真抓好和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丟掉了這一原則,協商方式必定淪為利益集團的游說工具,協商活動必定變質為權貴之間的博弈與媾和,“真民主”和“真協商”也就無從談起。

為什么要強調協商于民原則?除了人民群眾是不可或缺的利益主體外,至少還有三個原因:

第一,人民群眾中蘊藏著巨大的智慧和無窮的力量,人民群眾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真正英雄,是理所當然的重要協商主體。

第二,及時就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協商,是黨和政府的工作重點。

第三,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大量直接利益沖突和人民內部矛盾也主要發生在基層。

(三)“深嵌其中”是推動實現“真協商”的不竭動力

中國的協商民主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整個體系對協商機制的內在需求的基礎上形成的。它與群眾路線、統一戰線、民主集中制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天然契合”,存在相輔相成的關系。

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在工作中執行群眾路線。踐行群眾路線勢必推動協商民主發展,協商民主健康發展反過來又可為踐行群眾路線創造更加穩定扎實的平臺。

統一戰線本質上是指在既尊重多數人的意見又照顧少數人的合理要求的基礎上,構建一個兼具一致性和多樣性的統一體。要實現大團結大聯合目標,離不開廣泛、持久且有效的協商。

要把中國共產黨這樣一個大黨和中國這樣一個大國治理好,一方面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另一方面要正確實行集中。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廣泛協商,體現的正是民主與集中的統一;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收獲的必然是協商民主的健康有序發展。

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一方面,該制度形成于協商籌建新中國的偉大實踐,其本身即是協商民主的產物; 另一方面,該制度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

概言之,中國的協商民主無論在內在結構上,還是在具體實踐形態上,均與中國獨特的政治體系高度匹配,并且深深嵌入中國民主政治乃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過程。這種契合性、匹配性正是協商民主得以生根和發展的內生動力。協商民主在西方為什么成不了“重頭戲”?從協商民主與西方的政治原則、政治制度的契合性,以及它與西方國家民主政治體系和國家治理過程的耦合度中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四、“真協商”推動政治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真協商”標志著中國協商民主實現了高質量發展。協商民主的高質量發展,展現出強大的治理效能,不但有力推動著社會主義民主的運行和實踐,而且促進了黨的建設與國家治理的有機銜接和統一。反過來,國家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幸福又為推動實現“真協商”創造了更加堅實的基礎、更加廣闊的舞臺。

(一) “真協商”推動民主政治高質量發展

首先,“真協商”推動了協商民主高質量發展。“真協商”擴大了協商主體,使得協商民主超越了主要在公民當中展開的西方做法;“真協商”拓寬了協商層級,使得協商民主超越了主要在基層運行的西方范式;“真協商”豐富和深化了協商內容,使得協商民主超越了主要聚焦公民及社區自治的西方傳統;也正因此,“真協商”成為在地位上與選舉民主并列、在功能上更具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民主方式和民主形態,超越了協商民主在民主政治中僅發揮補充作用的西方模式。更為重要的是,長期的“真協商”,在讓廣大人民群眾、各類協商主體在感受到“真協商”好處的同時,提升了他們的協商意識、增強了他們的協商能力,并逐步形成了一套程序規范、環節完整、結構合理、運行通暢的協商民主體系。

其次,“真協商”推動民主政治整體高質量發展。一是完善了民主鏈條,使得民主協商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同構成完整的民主鏈條;二是實現了人民群眾持續參與民主政治的權利,超越了人民群眾只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后即休眠的西方民主實踐;三是激活了其他民主環節的功能,對提升民主政治整體質量可以起到特殊作用。

從更深層次看,推動實現“真協商”,有力證明了樹立在商議基礎上的共識民主,與建基于票決制之上的多數民主并不相恃(而且前者對于推動民主形式與內容的有機統一更有優勢),生動呈現了在三權分立、多黨政治模式之外還有共治政治的風景,深刻闡釋了追求個體利益與人民整體利益相輔相成的人民民主,較之強調自由之神圣性的自由主義民主更有生命力。

(二)“真協商”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真協商”強調多元力量的參與、權力的共享、治理的共擔,使得政黨、政府、市場、社會、個體等各類主體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因素,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國家憲法和制度框架中,共同治理國家、社會的公共事務,協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主要表現為:

其一,“真協商”有助于提高決策質量和執行質量,為經濟社會發展增添強大的知識和社會支撐。“真協商”是匯集民意的過程,是展現民聲的過程,是吸納民智的過程。

其二,“真協商”有助于增進社會團結,提高社會整合質量,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磅礴的積極力量。一方面,“真協商”的開展,可以形成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各層次管理和治理的機制,另一方面,“真協商”的開展,加強了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的親密友黨關系,深化了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之間的相互監督。

五、結語

中國的協商民主是“真協商”,是高質量發展的協商民主。與西方的協商民主相比,在形式上有其獨特性,在效能上有顯著優勢,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的協商民主是盡善盡美的。相反,我們需要在解決“搞形式、走過場”等問題上多下功夫,切實將“真協商”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并及時轉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治理效能。

(該文原刊發于《政治學研究》雜志2022年第2期,人民論壇網轉發時有精減。作者:王紅艷,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責任編輯:曲統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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