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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對于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認知與期待調查報告

調查發現:

· 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有著良好的群眾基礎:八成以上的受訪者有意愿參與社會治理,四成以上受訪者已深度參與過社會治理,五成以上受訪者淺度參與了社會治理。

· 受訪者對于自己所在地區社會治理成效較為滿意,打出了8.03分(滿分10分)。

· 當前社會治理的突出問題為社會治理主體集中,社會治理專業力量(包括人員、資金和技術等)不足,社會治理的權責劃分、運行機制等有待厘清和完善。

· 受訪者高度認同,必須進一步強化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既為社會治理共同體總目標、大方向把好關,也要協調好不同主體的利益訴求和資源分配。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大力推進社會治理領域改革創新,我國社會治理現代化取得歷史性成就。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新命題。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強調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當前,各地對于社會治理共同體探索實踐持續推進,公眾對于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成效如何評價?對于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有哪些想法、建議和期待?2023年8月15日—18日,我們組織了專題問卷調查,了解公眾對于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認知與期待,通過“國家治理雜志”微信公眾號發放電子問卷,共回收樣本6324份。

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意愿、參與程度較高,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具有良好的現實基礎

調查發現,公眾具有較高的社會治理參與意愿,九成以上受訪者已在不同程度上參與過社會治理。82.35%的受訪者表示愿意參與社會治理,40.80%的受訪者深度參與過社會治理,54.27%的受訪者淺度參與了社會治理,僅有4.93%的受訪者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社會治理。

社會治理涵蓋的領域極其豐富、涉及的對象和事務較為復雜多元。調查發現,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最廣泛的是公共治安(47.06%)、公共事務決策(41.75%)、社區/村居環境建設(41.37%)以及糾紛調解(33.02%)。這些領域公眾參與的渠道較為成熟,且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另一方面,輔助性的事務公眾參與度相對較低,包括教育培訓(26.76%)、公益慈善(26%)、文體娛樂(22.39%)、健康養老(21.63%)、防災減災(17.46%)。值得注意的是,僅有24.48%的受訪者表示曾經參與過“鄰里互助”類的社會治理。此外,2.28%的受訪者從未參與過任何形式任何類型的社會治理。

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意愿和參與程度既與事務類型有關,也與公眾的個人興趣和利益訴求密切相關。在愿意參與社會治理的受訪者中,60%的受訪者表示是“源自對社區/組織的認同與熱愛,希望其變好”,54.74%的受訪者是出于個人興趣,37.47%的受訪者是因為自己“具有相關的專業能力,希望發揮積極作用”。另外,部分受訪者基于個人利益而參與社會治理,43.58%的受訪者是“為了充分保障自身權益”,40.21%的受訪者是“為了獲得社會影響力和更多資源”。馬克思曾指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因此,分析不同主體的利益訴求并以合理渠道滿足,既是社會治理的目標之一,也是提高社會治理中多元主體參與的重要途徑。

調查發現,在不愿意參與社會治理的受訪者(占總體的7.78%)中,56.10%認為自己“缺乏話語權決策權,對結果影響不大”,31.71%因為“沒有參與的渠道,不知道怎么參與”導致不愿意參與社會治理。相對于外部因素,公眾個體層面的因素對社會治理參與意愿影響偏低:31.71%對參與社會治理不感興趣,21.95%認為自己“沒有參與治理的能力和精力”,還有12.20%表示“不愿惹麻煩”。此外,有21.95%呈現出了“搭便車”的表現——認為“自有人會決定,不需要自己的參與”。這一調查結果反映了“奧爾森困境”:一方面,個人會意識到自己的影響無足輕重,并因此采取不負責任的態度;另一方面,因為集體行動結果的非排他性,個人會希望別人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

當前社會治理效能整體評價較高,但社會治理主體集中、專業力量不足、權責不清的問題依然存在

本次調查中,受訪者對于自己所在地區的社會/社區治理成效較為滿意——在滿分為10分的打分中給出了8.03分的評價,其中25.81%的受訪者給出了10分的滿分。其中,一線城市(8.54分)和新一線城市(8.32分)受訪者對于社會治理成效評價最高,其他省會和地級市受訪者的社會治理成效評價最低(7.25分),低于縣級市、縣(7.54分)和鄉鎮村(7.69分)。近年來,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和杭州等新一線城市不斷探索城市治理新理念,涌現出“接訴即辦”“精細化治理”“城市大腦”等社會治理創新機制,社會治理現代化不斷推進,居民對社會治理的滿意度不斷提升。其他省會城市和地級市社會治理相對稍顯落后,又因為有著比縣市和鄉鎮村更為復雜多元的社會治理環境,社會治理難度更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其社會治理成效得分較低。

雖然受訪者對社會治理整體成效評價較高,但社會治理主體較為集中的問題依然值得注意。本次調查中,對社會治理事務發揮主要作用的是居委會、社區工作者等(70.97%),政府部門(56.93%),黨委和黨組織(48.77%)。這三類均是傳統的、職能型、權威性的社會治理參與主體。受訪者認為其他多元主體發揮的作用相對有限:志愿者占據了31.69%,其他各類主體占比均不超過三成。

本次調查中,我們專門設置了題目了解公眾眼中當前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調查發現,公眾認為社會治理專業力量不足的問題(58.82%)最為突出,包括人員、資金和技術等。一直以來,缺人、缺錢、缺資源是困擾社會治理尤其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關鍵問題,即便是人力充足,也存在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不足的情況。尤其是遇到突發性公共事件,一些地方由于沒有充足的、專業的治理力量,治理成效不盡如人意。如調查結果所示,當前社會治理的主要力量依然是黨委和政府等行政性的力量,財政預算和行政隊伍的規模決定了無法有更多的人員與資金投入來應對復雜瑣碎、繁重多變的社會治理事項。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吸納不同領域的專業力量,不僅可以豐富、補充社會治理的專業力量,更可以實現要素資源的有效分配使用,極大地提升社會治理效率。

問題較為集中的是社會治理的權責劃分、運 行機制等,涵蓋了治理主體、治理對象、治理 方式。53.51%的受訪者認為“有些領域治理交叉,有些領域治理缺失”,42.13%的受訪者認為“行政管理偏多、公共服務不足”,41.75%的受訪者認為“政府、社會組織、公眾等不同主體之間權責模糊不清晰”。社會治理本身就具有復合化、交叉性等特征,再加之條塊關系“盤根錯節”的體制設計和權責分配,我國社會治理不同領域治理交叉和重復服務、治理缺失和空白的現象仍存在,“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社會失靈”等問題在社會治理中時有出現。對于政府機構而言,從傳統的行政管理轉換到現代化的公共服務也需要體制改革和理念更新。吸納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可以有效消除治理盲區、提供專業的社會服務代替僵化的行政管理。但是多元主體在社會治理中發揮有效作用的前提是理順各自的權責關系,因此,理順不同主體的權責清單,也是厘清和完善社會治理機制的重要內容。

協同合作的理念和公共精神有待加強。34.91%的受訪者認為“不同主體之間合作不足,沒有形成協同共治”,26.94%的受訪者認為當前社會治理“缺乏公共精神,難以凝聚起來不同主體”。公共精神能夠引導社會成員作出理性選擇,推動社會和諧向前,是構筑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根基。社會既是培育公共精神的沃土,也是檢驗公共精神的試金石。當前,社會原子化、人與人關系疏離化的趨勢對公共精神的培育和發揮作用帶來不利影響,進一步阻礙了社會治理中多元主體的協同合作,不利于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設。

當前社會流動性、社會結構的多元化給社 會治理帶來一定程度的挑戰。18.03%的受訪者認為“人口流動導致社會治理復雜性增加”,16.13%的受訪者認為“部分群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二十年來,我國基層社會發生了結構性的變遷,社會流動加速,極大提升了社會治理的復雜性和難度。被客觀剝奪參與機會的人群會成為消極的社會成員,甚至可能因為相對剝奪感而產生不滿或怨恨情緒,引發基層治理風險。如何使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的零工群體、農民工群體、城中村居民、留守老人兒童等社會群體充分參與社會治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成為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面臨的突出難題。

公眾對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認知較為客觀、成熟,對于社會治理共同體利益和話語權分配較為關切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以來,各地紛紛開展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探索實踐,涌現出一批創新典范。公眾對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成效感受比較明顯:48.96%的受訪者認為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地方社會治理共同體較為成熟,35.10%的受訪者表示自己身邊社會治理共同體在個別領域發揮作用。

“共建共治共享”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重要特征,強調的是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公眾等多元治理主體共同的互動與協作。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企業和公眾等既是社會治理的客體、對象,也是社會治理的主體,社會治理的主客體呈現出相互關聯、辯證統一的關系。這決定了不同主體之間平等獨立、協同合作的關系,而不再是單純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調查發現,公眾對于社會治理共同體基本內涵和特征的認知較為充分、成熟。尤其是與傳統社會治理相比,受訪者對社會治理共同體強調多元主體參與的特征與優勢感受較為明顯:79.18%的受訪者認為與傳統社會治理相比,社會治理共同體更強調多元主體作用的發揮。78.65%的受訪者認為,比起傳統的社會治理方式,社會治理共同體可以更好保障公眾的權益。還有73.50%的受訪者認同“社會治理共同體中不同主體的身份是平等的”。

受訪者對于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價值認知較為客觀:受訪者普遍認同,社會治理共同體就是要以共同的價值觀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統合和引領作用。76.58%的受訪者認為“社會治理共同體”既是社會治理的工具,也是社會治理的目標。74.44%的受訪者認同“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參與主體必須有共同的價值目標”。社會治理共同體并不僅僅意味著有多元主體參與治理——在沒有系統組織和共同價值追求的情況下,多元主體是分散的、利益訴求是多元的,其共同參與治理可能會引發矛盾混亂而不是提升治理效能,這就要求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以共同的價值理念作為基礎支撐。

責任分工與利益分配是構筑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關鍵內容。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基于共同享有的利益共同體,人人享有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目標,也是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動力,如果不能給成員帶來切實利益,共同體將難以持續發展。同樣,共同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實現要求多元主體各自責任義務的切實履行,不能完成基本責任義務導致不同主體間“責任流失”,不僅不能實現基本的公共利益,更可能會導致新的矛盾問題。調查發現,大多數公眾能充分認識到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責權利統一,認為社會治理共同體可以更好實現個體的價值與利益:77.58%的受訪者認同社會治理共同體中責任、權力、利益是協調統一的;76.67%的受訪者認為個人會在“盡責”“享有”中實現自身價值。值得注意的是,有近七成受訪者認為“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話,付出的要比收獲的更多”(69.16%)。

公眾對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公共性認同度較高,77.69%的受訪者認同“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需要基于社會信任,社會治理共同體也有助于構筑社會信任”。信任是多元主體協同合作的基礎,是責任分工和利益分工的前提。公共信任不足已成為原子化社會面臨的一個突出難題。社會治理共同體基于共同的價值目標凝聚起不同主體,將助力構筑社會公共信任。

公眾對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擔憂主要在于權益的分配和協調

除了對社會治理共同體基本概念內涵的認知,我們還了解了受訪者對于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擔憂。調查發現,公眾最擔心“社會治理共同體會變成個別利益群體的代言”(64.90%),其次是“公眾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的話語權、決策權得不到保障”(52.18%)。這兩方面的擔憂是密切相關的。共同體構成的多元性、復雜性會導致利益訴求的多樣化,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利益主體會為獲得社會資源而進行博弈,治理目標的個體功利性凸顯而公共性退卻。這種情況下,誰具有更強的話語權和決策權,誰就會在利益分配中占據有利位置,原本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共同體就有可能變成個別利益群體的代言。以人民為中心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本質特征,必須通過黨的有效引領、體制機制的明確限定和法制的嚴格規范等途徑,保障社會治理共同體話語權、決策權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近五成受訪者擔心社會治理共同體變成“花架子”,實際上沒有發揮作用(47.06%)。近年來,基層社會治理創新不斷涌現,但同時部分地區出現一些形式主義“花架子”。如有的地方集中資源打造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示范點”只用作“示范”而不能推廣,淪為“盆景”;有的地方一陣風式地響應上級政策,積極探索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但實施一段時間后就缺乏后勁沒有持續到底,淪為“半拉子工程” 。這些形式主義問題浪費了基層社會治理的資源、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對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和提高社會治理效能帶來負面影響。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絕不是搞“面子工程”、搭“花架子”,必須圍繞人民群眾最突出的需求、社會治理最關鍵的問題,協同組織相關的利益主體,切實推進社會治理共同體在社會治理中發揮有效作用。

公眾對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利益目標存在一定的擔憂:42.13%的受訪者擔心參與主體多元會導致難以形成統一的目標,還有15.75%的受訪者擔心社會治理共同體追求的公共利益可能與個人利益相悖。利益共享構成了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根基,多元主體參與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根本動力就在于不斷滿足自身的利益訴求。如何平衡好多元主體不同的利益訴求、最大程度凝聚起多元主體的相互信任,是成功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關鍵。此外,社會治理共同體中的多元主體具有獨立自我與共同體成員的雙重屬性。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發揮黨組織的統籌協調作用,為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創造良好氛圍。

更好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期待與建議

進一步強化黨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黨的領導,一方面在于黨對于共同體總目標、大方向的宏觀把握;另一方面在于黨對社會治理多元主體的微觀協調。如調查結果所示,當前公眾對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多項擔憂,包括利益協調、目標統一、話語權決策權分配等,都需要黨的引領來為社會治理共同體統一價值目標、凝聚意識力量。當前,黨委、政府在社會治理以及社會治理共同體中仍發揮主要作用,公眾對以政府為主的社會治理充滿信任與依賴。堅持黨的領導既能夠總攬全局,合理配置各部門社會治理職責權限,切實解決交叉管理、分散管理難以形成有效合力的問題,還能夠有效協調多元主體,使不同利益甚至相互沖突的利益得以調和,使權利與責任、公平與效率、合作與競爭得以平衡。

進一步加強制度規范,厘清、保障不同主體的權責利。公眾對于推進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最大的期待是“推動黨委黨組織、政府與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公眾、企業間的平等合作關系”(64.71%),其次是“進一步保障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渠道和權利”(49.72%)。社會治理共同體強調多元主體間的權責一致、良性互動與合作,必須明確劃分政府行政管理與社會治理的權責邊界,將負擔過重的行政事務從群眾自治組織的任務中剝離開來。同時,也要保障多元治理主體持續參與的機會以增強其治理效能感,要賦予社會組織、公眾和企業等更多權限,遵循“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將社會能自行解決的事務交給社會。

進一步完善提供多元化的激勵措施,保障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持續性。明確的、穩定的激勵措施對于多元主體尤其是公眾參與社會治理共同體具有重要意義。調查顯示,45.16%的受訪者建議加強不同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激勵措施,結合69.16%的受訪者認為“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話,付出的要比收獲的更多”這一結果來看,設置足夠的、穩定的激勵措施,讓公眾清晰意識到參與社會治理的正向回報,將有助于提升不同治理主體的治理效能感,激發其參與意愿,并進一步增強共同體內不同主體間的關聯,加強各主體對共同體的社會責任。除此之外,榮譽感、使命感、個人價值實現等方面也具有明顯的正向激勵作用。因此,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不僅需要治理主體在權責一致、彼此信任以及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形成合作意愿,更重要的是需要為治理主體提供明確的、豐富的、長期的合作激勵。

進一步理順治理機制,完善社會治理體系。隨著社會治理情境日益復雜,原有社會治理機制的治理主體、治理思路、治理手段等都可能失效,一些體制機制層面的權責不明、運行不暢成為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制約因素。受訪者對于完善社會治理共同體機制方面的期待和建議包括:完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頂層設計和制度規范,并廣泛普及和切實落實(45.16%),完善民主協商、居民議事等共同治理的體制機制(39.66%),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建設,更好發揮其專業作用(23.72%),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強政府部門的公共服務性(23.15%),更好地發揮數字技術的作用(7.02%)。這些期待和建議與當前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相呼應,應通過頂層設計和制度規范,使不同治理主體、治理平臺、治理機制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的作用得以落實,真正實現“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

進一步發揚傳統文化中的公共精神,增進社會公共信任。26.38%的受訪者建議發揚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公共精神和共同體精神,推動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信任是治理主體建立合作的基礎,使社會成員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形成合作,實現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共同目標。中國傳統文化中蘊含著豐富的公共精神,《禮記》將“天下為公”視為理想的社會境界:“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棄者,皆有所養。”這種“天下為公”的理念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應傳承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公共精神內涵,通過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推動建立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和協作友善關系。

【執筆:董惠敏,統稿:魏愛云;本報告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共同體視域下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項目批準號:22VRC021)之子課題“社會治理共同體與中國社會治理現代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責編:程靜靜/美編:王嘉騏

責任編輯:張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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